烟台离婚纠纷律师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但未办理过户

当前位置 : 首页 > 离婚房产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但未办理过户

* 来源 : * 作者 : 烟台离婚纠纷律师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但未办理过户,能否排除在后形成的债权强制执行?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该约定虽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该房屋作为夫妻二人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归子女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享有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此后,债权人基于对夫妻一方的金钱债权请求查封案涉房屋,综合比较子女的请求权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前者具有特定指向性,且该权利早于债权人对夫妻一方所形成的金钱债权,子女的请求权应当优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受到保护,故其可排除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