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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成立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广的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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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成立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广的想象竞合犯

* 来源 : * 作者 : 烟台离婚纠纷律师

A选项错误,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现实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至干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存在。被害人的特异体质并不是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的介入因素,而是行为时就已经存在的特定条件。因此,本题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仍然存在因果关系。必须指出的是,因果关系的存在只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而非充要条件,行为人要否对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还要看其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者过失,本题田有故意杀人的故意,故甲应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

B选项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甲的方法错误,对丁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成立故意犯罪。

“选项正确,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通说观点认为杀人行为与最后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成立故意

杀人既遂。

D选项正确,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实际上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

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甲把有毒咖啡准备好是故意杀人的预备行为,丈去喝咖啡时妻

子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妻子成立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广的想象竞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