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离婚纠纷律师

烟台离婚纠纷律师——怎么认定预设债务转让的效力

当前位置 : 首页 > 协议离婚

烟台离婚纠纷律师——怎么认定预设债务转让的效力

* 来源 : * 作者 :
怎么认定预设债务转让的效力 1.合同的本身无瑕疵,履行后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合同约定相1致。 2.合同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存在会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 债权人、债务人和第3方在书面确立债务形成后转让为第3方履行时,首要的条件是合同的本身无瑕疵,履行后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合同约定相1致。因为预设债务转让约定并非是独立的合同,而是依附在其他的合同中,如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的债务由第3方承担,此债务是预设性的,只有在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对第3方才有约束力。其次是合同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存在会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如出现这种情况,风险责任最终会归责于债权人,使债权人利益受损。 故合同的3方在确立债务转让时,应当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确认合同内容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实施后的法律后果与合同内容的约定相1致,这样才能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以维护。 所确立的合同中,在实施的各个环节有多处约束和监督,其中1个环节出现了错误,则易导致合同瑕疵,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所应严格确立的施工主体资质,施工工程质量、进度、验收、交付使用、工程款的支付等各个环节均应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第3方才应承担还款义务。而在实施过程中,其中1个环节出错,则易使债权人利益受损,而对所损失部分则3方未作约定,导致第3方对合同的损失部分不承担责任,3方所确立的预设债务转让也不再对第3方有约束力。 因此,在预设债务的合同中,应当是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容易理清的借贷合同或事实比较清楚的货款合同,对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建筑工程合同或其他较易引起争议的合同,则不易适用。 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双务合同的1项重要原则,但当事人在债务转让合同所确立第3方承担责任,则是为了便于债权实现的最大化。在合同签订时,3方当事人往往错误地理解了债务转让,认为债务人只有在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由第3方承担还款义务。从法律关系上讲,这种约定应是第3方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担保,而对于债务人并无免责权,第3方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在无法偿还的情况下,由第3方进行偿还。 该种约定显然不是预设债务转让,是事实担保关系,尽管约定的并不明确,但法律上仍视这种情形不是加入行为,而是担保行为。故在审判实践中,应严格区分这两种法律关系,以免混淆而错判。 综上,在许多的实践合同中,常约定由第3方承担债务,究其原因是债权人担心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有限,由债务人提供具有1定规模和经济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第3方参与到合同中来,由3方约定,合同履行完毕后,所形成的债务由第3方承担。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所形成的不同结果,则易导致预设债务转让的无效或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