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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离婚纠纷律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夜间指的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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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离婚纠纷律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夜间指的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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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夜间指的什么1、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夜间1般指晚2十2点至晨6点之间的期间。若行为人在夜间产生噪声污染,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且未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的,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十3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1)“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2)“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3)“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4)“夜间”是指晚2十2点至晨6点之间的期间。(5)“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2、噪音污染和普通声音的区别是什么1.声音可以分为两种,1种是自然界当中就存在的声音,比如说鸟语蜂鸣,还有1种是在人类的活动过程当中才会出现的声音,例如搬运东西的声音,施工的声音,飞机火车的声音等等。这两类声音都可能会对人的耳朵造成1定的伤害,但并不是所有的声音都能够被认定为噪音污染的。2.通常来讲,来源于自然界的声音,与人类的活动没有任何的关系,对人造成的损害通常来讲也不会很大,所以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没有对其进行规范,因为就算规范了的话,我们也没有办法认定这样的侵权责任等等。3.那么在法律上被规范的就是人类活动而发出的声音了,例如飞机飞过的声音,建筑工地的声音,炸药的爆炸声音等等。由于这些声音都是人类活动发出来的,可以找到活动的发出者,并且它造成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例如,有1些超音速的飞机在飞过的时候会把高层的玻璃震碎,建筑工地发出的声音可能会使人神经衰弱,爆炸突然发出的巨大轰鸣声也可能会是人的耳膜受损,所以在这些情况之下,严重了影响的人的身心健康,此时是要被认定为污染的。4.在我国很早之前就已经专门对于噪声有了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定,里面明确地指出了到底什么叫做环境噪声,以及给人们造成的影响达到什么样的严重程度才可以叫做污染。5.在这部法律里面主要给出了以下几种,包括工业噪声的污染,交通运输的污染,建筑施工的污染等等,并且对于相关责任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规定,例如在交通运输领域,如果高铁要穿过人类居住的区域的话,就需要安装噪声的防护栏来减少污染,对于建筑施工的单位也有着同样的要求,来保证人们不受噪音污染的损害,将人们的身心健康损失降到最低。以上就是关于我国噪音和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两者是包含的环境污染不仅包括大气,水源,同样对人们的耳朵污染也是其中的1种,具体的污染来源是排除自然界之外的所有人类活动,能够达到污染标准的都是噪音污染。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的话,当地的居民可以向施工单位反应,如果反应无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