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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龄女子被家暴外出打工,沦为陪酒妹染上毒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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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龄女子被家暴外出打工,沦为陪酒妹染上毒瘾

* 来源 : * 作者 : 烟台离婚纠纷律师

妙龄女子被家暴外出打工,沦为陪酒妹染上毒瘾


【案情经过】

小丽初中毕业后,便开始4处打工。18岁成人后,经人介绍,在老家认识了比自己大10岁的李四。小丽考虑自己早晚需要成家,看李4对自己照顾周到,于是就和李4结婚了。新婚伊始,李4对小丽百般呵护。可就在去年底,20岁的小丽生了一个女儿后一切都变了。李4重男轻女,对小丽生下一个女儿10分不满。随后的李四经常酗酒,对小丽非打即骂,小丽忍受不住选择了离家出走。

出走后的小丽,自己一个人去临省打工,可打工的日子并不好过。为了打发空虚的时间,她上网找到了一个“知心”朋友,与男网友聊得很投机。见面后,男网友看小丽十分漂亮,建议小丽去会所陪酒,不仅赚得多,还能借酒消愁。被李四娇惯后的小丽早已没了吃苦耐劳的思想,一听男网友的提议便欣然同意了。

某一次陪酒中,客人建议小丽“兴奋”一下,吸食一种能忘记烦恼的东西。在其他人的怂恿下,小丽第一次“溜了冰”,“溜”完后自己感觉神清气爽、飘飘欲仙,一切烦恼都抛到了脑后。有了第一次,便有了第二次、第三次……可“溜冰”的背后,需要的是大量的金钱支撑。

小丽陪酒赚来的钱无法支撑自己不断地吸食这些东西。于是,在某次陪酒时,客人建议小丽陪自己“睡觉”,这样不仅能有钱“溜冰”,还能获得一定的额外报酬。无法忍受毒瘾发作的小丽终究还是“屈服”了。

【律师普法】

小丽选择陪酒工作犯法吗?

如果只是单纯的陪酒等,没有其它的违法行为,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是不违法的。

但小丽的陪酒在后面有衍生为“陪睡”的色情交易行为,则不合法。可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小丽吸毒卖淫的结局,李4需不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这是当然要承担责任的。

李四经常无事生非,对小丽非打即骂,小丽忍受不住才离家出走,为了消除烦恼和寂寞,忘记一时的痛苦,寻找“精神刺激”,才染上了毒瘾。

其次说李4家暴小丽这个行为,这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45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1)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2)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