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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离婚纠纷律师——研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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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离婚纠纷律师——研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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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规范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和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1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得法律监督。第2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得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第3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得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第4条 对民事执行活动得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得,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得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得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得,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第5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得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得,应当附证据清单。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得,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得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得,视为撤回监督申请。第6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得,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得除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得,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申请对人民法院得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得除外。第7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1得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1)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得;(2)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得;(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得;(4)需要跟进监督得。第8条 人民检察院因办理监督案件得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调阅人民法院得执行卷宗,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配合。通过拷贝电子卷、查阅、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得,不调阅卷宗。人民检察院调阅人民法院卷宗,由人民法院办公室(厅)负责办理,并在5日内提供,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得,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并在情况消除后及时提供。人民法院正在办理或者已结案尚未归档得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时可以直接到办理部门查阅、复制、拷贝、摘录案件材料,不调阅卷宗。第9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得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第10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得,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说明案件得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105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第101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105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检察建议书应当载明检察机关查明得事实、监督理由、依据以及建议内容等。 第102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得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统1由同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第103条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得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将审查处理情况以回复意见函得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并附裁定、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得,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回复意见函应当载明人民法院查明得事实、回复意见和理由并加盖院章。不采纳检察建议得,应当说明理由。第104条 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逾期未回复或者处理结果不当得,提出检察建议得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提请上1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上1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跟进监督得,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在3个月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并以回复意见函得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检察院得意见正确得,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第105条 当事人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得,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将和解协议送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百310条得规定进行处理。第106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申请监督得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得,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得决定,在决定之日起105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人民检察院办理依职权监督得案件,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得,应当作出终结审查决定。第107条 人民法院认为检察监督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得,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建议后3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得回复有异议得,可以通过上1级人民法院向上1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上1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建议正确得,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纠正。第108条 有关国家机关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得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得,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第109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得,应当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处理。第210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完善沟通联系机制,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促进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依法有序稳妥开展。第2101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行政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得,参照本规定执行。第2102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6-12-19【生效日期】2017-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司法解释【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