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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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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

* 来源 : * 作者 : 烟台离婚纠纷律师

1、如何界定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

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以认定恶意转移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8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539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不还钱,可以直接占有抵押物吗

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不得直接占有抵押物或许很多人认为既然债务人无力还款,那房屋就应该归债权人所有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但事实上,这是违法无效的。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在订立抵押担保合同时,债权人与抵押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债务人还款期限届满时无力偿还债务,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

在抵押担保合同中,所有类似条款都会因违法而无效,又因为此类条款属于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主要条款无效的,整个合同无效,所以此类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因此,实质上当债务人不还钱或无力还钱时,债权人是不得直接占有抵押物的。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偿还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可以认定恶意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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