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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尺度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尺度的通知—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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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尺度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尺度的通知—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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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划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划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精神,结合我区经济发铺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最低工资尺度。详细方案如下:  1类地区:呼和浩特市区,包头市区,鄂尔多斯市区,乌海市,最低工资尺度为5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尺度为5.5元/小时。  2类地区:呼伦贝尔市区,巴彦浩特镇,锡林浩特市,2连浩特市,满洲里市,最低工资尺度为52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尺度为5元/小时。  3类地区:赤峰市区,通辽市区,乌兰察布市区,巴彦淖尔市区,乌兰浩特市,最低工资尺度为4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尺度为4.5元/小时。  4类地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地区,最低工资尺度为4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尺度为4元/小时。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尺度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200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