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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8 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

法条 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例1:甲外出做生意下落不明满4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宣告甲死亡的判决。结论:甲死亡的时间为2019年7月1日。

例2:甲于2019年3月1日登上某航班后,飞机失联,一直未查知甲的下落。经有关机关证明甲不可能生还,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宣告甲死亡的判决。

例子 论:甲死亡的时间为2019年3月1日。②假设甲于2018年12月投保的保险期为一年的人身 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甲死亡,保险公司应向受益人乙(甲妻)支付100万元的保险金。”飞机失联后,乙忧郁成疾不治,于2019年5月死亡。那么,在此假设情形中,甲死亡时(2019年3月1日),受益人乙仍活着,因此100万元保险金归乙,乙死后,100万元保险金系乙的遗产。


特别提示:宣告死亡与生理死亡不一致时的处理

法条依据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



原则:死亡宣告的效力,《民法典》采“拟制主义”而非“推定主义”。即仅举证证明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未死亡,尚不能推翻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效果;须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后,才能否定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效果(见例5)。

规范内容 例外:(a)自然人并未死亡但被宣告死亡的,即使尚未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也不 影响该自然人此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仍可有效);(b)并且,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即使尚未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亦以其实施的有效民事法律行为为准(这是前述“拟制主义”的一个例外)(见例6)。

例5 甲在丙保险公司以甲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险,指定甲身故受益人为甲妻乙,保险金50万元。后甲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乙申请法院宣告甲死亡,法院作出宣告甲死亡的判决后,乙请求丙保险公司支付50万元保险金。①原则上,死亡宣告的效力《民法典》采拟制主义。所以,丙保险公司仅提出证据证明甲还活着,尚不得拒绝支付保险金。丙保险公司须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判决后,才可拒绝支付保险金。②与“拟制主义”不同的是“推定主义”。假设我国民法对死亡宣告的效力采推定主义,那么,丙保险公司仅须提供证据证明甲还活着,无须撤销死亡宣告之判决,即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

例6 甲下落不明,妻子乙申请宣告甲死亡,法院于2019年9月1日作出死亡宣告的判决。事实上,甲并未死亡,隐居在海南儋州。①2019年9月1日视为甲死亡的时间,自该日起,甲、乙间的婚姻关系消灭,甲的遗产由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等)继承。②假设,甲生病后于2020年9月1日订立遗嘱,遗嘱确定甲在老家的遗产仅由其母亲丙一人继承,甲于2020年10月10日自然死亡。此种情形,属于死亡宣告判决效力所采拟制主义的例外,无须撤销对甲死亡宣告的判决,甲老家的遗产由甲的母亲丙一个人依照甲的遗嘱继承,其他通过继承取得甲老家遗产的人(如乙)应当将所得遗产返还给丙,不能返还的,应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