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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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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

* 来源 : * 作者 : 烟台离婚纠纷律师

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法制机构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法制机构的意见及时报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或者报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5)提请审议:

①法制机构负责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②规章草案和说明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本部门或者本级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4.决定

(1)主体:部门规章由部门的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2)审议规章草案时,由法制机构或者起草单位做说明。

5.公布

(1)签署。法制机构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本部门或本级政府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

(2)标准文本。

①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上的部门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②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地方政府公报上的地方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6.备案

(1)期限。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主体的法制机构(不是办公厅)报有关机关备案。

(2)备案机关。

①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②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政府规章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规章分别报国务院、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