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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能力只有作为主权者才能够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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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能力只有作为主权者才能够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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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能力只有作为主权者才能够享有,国家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与内容是国家通过立法程序来制定的,也就是说,国家自己设定自己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自然人与法人则无此权力。

国家国库的财产为基础承担民事责任,从法律的意义上讲,这意味着国家承担着无限责任。

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对外民商事交往时,其行为是由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来实施的。国家只对经过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负责,并且该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应当是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否则,国家不承担责任。

国家及其财产司法豁免权问题

国家豁免问题概述

国家豁免原则来源于国家主权原则,它包括行政豁免、司法豁免和税收豁免等。在国际私法中,最主要的就是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管辖豁免,指的是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它提起诉讼或提起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第二,诉讼程序豁免,是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也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为其他诉讼行为;第三,执行豁免,系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而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即使败诉,未经其同意,仍不得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上述三种豁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在于三者各有不同的含义,并各自与国际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相联系;放弃其中一项豁免,并不等于放弃其他两项豁免。联系在于:三者都源于国家主权和独立原则,共同构成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的整体;管辖豁免为其他两项豁免的前提条件,一个国家只有享有管辖豁免,才当然地享有另两种豁免;只有一个国家放弃管辖豁免,才能提出后两种豁免的问题。

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是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任何对国家及其财产司法豁免原则进行片面限制的做法都是错误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项原则不容许有合理的例外。这种例外一般发生在下列场合:

国明示放弃豁免权,或根据条约的规定在某些事项上不享有司法豁免权。例如,我国参加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即承担了放弃国有商船的豁免权和执行有关判决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