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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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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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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参加

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分阶段循序渐进地进行,而不能任意取舍或超越诉讼阶段。强司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对于保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司法机关主观擅断、滥用职权,保证刑事案件的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美国大法官威廉姆·道格拉斯认为: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不是毫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刑事诉讼阶段的概念和划分标准

刑事诉讼阶段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按顺序进行的相对独立而又互相联系的各个部分。刑事诉讼是一种程序性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的顺序、程序、步骤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这一过程包含着若干个相对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环节,这些不同的诉讼环节即为刑事诉讼阶段。划分各个诉讼阶段的标准主要包括:参与诉讼活动的诉讼主体范围,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的方式,诉讼主体之间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特定诉讼活动的阶段性目标,以及标志某一诉讼环节终止的诉讼法律文书。现代刑事诉讼程序基本上可划分为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诉讼阶段,其中各个诉讼阶段又可依次包含若干子阶段。中国刑事诉讼法将公诉案件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此外,还有两个特殊阶段,即对判处死刑案件的复核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再审。刑事诉讼阶段与各个具体的诉讼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诉讼阶段指的是在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过程中为实现某项具体的直接的任务而进行诉讼活动的那部分只有相对独立性的过程。各个具体的诉讼程序指的是在每个诉讼阶段实行一定的诉讼行为所应当遵循的方式和手续。诉讼程序受诉讼阶段制约。在什么诉讼阶段便相应采用什么样的诉讼程序。刑事诉讼阶段的合理划分是确保刑事诉讼目的得以顺利实现的保障。国家专门机关之间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诉讼阶段的划分,依次、有序地进行下去,不得随意超越或包办。否则,就会导致各个诉讼阶段的任务难以顺利实现,进而将对整个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带来消极影响。

在如何处理诉讼阶段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法学界存在所谓“审判中心论”和“诉讼阶段论”之争。前者将刑事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往往被视为审判程序开启的准备阶段;只有在审判阶段,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维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才能得到最终的、起诉和审判作为平行的三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