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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环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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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环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

* 来源 : * 作者 : 烟台离婚纠纷律师

刑法分则第大章第六节。即第338-346条规定的是破环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其有14个罪名,根据第346条的规定,单位都可以作为本节犯罪的主体

1 破环自然环境保护的犯罪

包括《刑法》第338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第339条第1款的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第2款的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我们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为中心分析、作为事故犯罪。本罪主观上应当是过失:

1)本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本罪是非法处胃境内的危险废物,属于是过失犯;而后者则是非法处置境外的固体废物,主观!是故意为之,是行为犯。

2)本罪与第134条重大责仔事故罪的界限

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理危险废物、因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而重大责红事故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再者前者主要违反的足国家有关环保法规,而后者违反的主要是厂矿、企业安全操作规程,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

3)本罪与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即有特定的时问要求,而本罪则无特定的时间要求。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危险废物,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对象为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关于第339条第2款的指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第3款的走私废物罪(的区别

前者是将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而后者则是以利用原料为名,非法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