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离婚纠纷律师

强制性是民事执行的最基本的特点

当前位置 : 首页 > 离婚诉讼

强制性是民事执行的最基本的特点

* 来源 : * 作者 : 烟台离婚纠纷律师

1)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强制性是民事执行的最基本的特点。离开了强制,就谈不上民事执行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保持一定的强制性,对于拒绝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应当坚决、果断、及时地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以体现和维护国家民事执行权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但是,强调民事执行的强制性,并不意味着民事执行机关可以简单地依赖强制执行措施。简单地依赖强制执行措施,不但难以收到良好的执行效果,有时还会造成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给民事执行工作带来不利,甚至事与愿违。因此,在以强制执行措施为后盾的同时,执行人员应当对债务人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尽量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也就是坚持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债务人自觉履行义务,不仅有利于民事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优化执行效果,减少因民事执行工作带来的社会振荡,而且能起到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提高全民族法律意识的作用。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是写为补充、相辅相成的。强制执行是说服教育的有力后盾,说服教育是强制执行的有效辅助手段。没有强制执行,说服教育就不易发挥作用,就无法保证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没有必要的说服教育,也无法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甚至造成工作简单化倾向。因此,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执行机关在执行时首先要立足于说服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思想认识和法律意识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经说服教育仍不自动履行的,应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执行效益的原则

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在价值取向上存在重大的差异。迅速、廉价、适当是民事执行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以最快的速度、最小的代价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尽量缩短执行周期,降低执行成本是民事执行程序本质特征的反映,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安定的必然要求。所以,执行效益应当成为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之一。

执行效益原则对民事执行工作提出了以下要求:(1)坚持民事执行机关只对执行根据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其实质内容;(2)保证民事执行机关迅速、及时、连续地采取执行措施,明确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停止执行,缩短执行周期(3)坚持对债务人的财产按现金、动产、其他财产权利、不动产的顺序执行,尽量减少执行行为对债务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尽量减少执行程序中各项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