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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时到庭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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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时到庭参论

* 来源 : * 作者 : 烟台离婚纠纷律师
关键词: 民事诉讼

为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时到庭参论,人民法院在定审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排定开庭日期

原则上。依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审理应当在答解期届满,且在审理前准备工作完成后进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改革规定),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提交答解软,或者在答群期届满前已经答辩。或者同意在答辩期间开庭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在答辩期限届满前开庭审理。根据此规定,开庭审理也可能发生于答辩期限屈满前,但需要注意的是,答辩期间又是当事人行使管销异议权的期间,所以,在确定开庭日期时,人民法院还应考虑当事人的权利行便状态,并结合个案之审理前准备情形来决定。

2.告知开庭日期

为确保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能及时到庭和做好出庭准备。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日期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因告知的对象不同,采取的通知方式也不同:告知当事人的,应采取送达出庭传票的方式;告知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的,应采取送达开庭通知书的方式。如果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自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对需要公告送达出庭通知的案件,如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以离婚案由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受理并决定开庭审理的,应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该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出庭。此外,在开庭前3日内决定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原定的开庭日期应予顺延;对已决定受理,并已经确定开庭日期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一月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3.发布庭审公告

为切实贯彻实施公开审判制度,以及更充分发挥公开审判制度之良好的社会功效。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3日前发布庭审公告向社会公布案由、当事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便于群众旁听和媒体记者进行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