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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驰名商标与域名的权利冲突烟台离婚纠纷律师离婚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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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与域名的权利冲突是随着国际互联网络的发展而出现的。所谓域名是各类实体在国际互联网上的身份标记,通常用于指示一个上网实体的主页以及收发电子邮件。世界上由政府部门管理或直接干预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的国家并不多,除中国外仅有新加坡等少数国家。大多数国家是由商业性民间机构负责这项工作,而且域名注册均采取“先注册先占”原则(first come-first serve),并不会审查申请注册的域名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权权(包括他人的商标权)。这就成为驰名商标与域名发生权利冲突的根源。

驰名商标与域名的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域名以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的变相表述作为组成部分获得域名注册。笔者认为这种冲突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损害不在于使其失去了以该驰名商标为组成部分进行域名注册的机会,因为多数情况下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选择与已注册域名不同的域位(如选择“。firm”而不选择“。com”)或者在已注册域名中加入非字母字符(如“-”)以示区别,同样可以获得注册。笔者认为真正的损害仍然在于引起公众误认和损害驰名商标的鲜明识别性这两个方面。这与驰名商标的传统保护的出发点别无二致。因此,在无专门立法的情况下,美国即是通过商标反淡化法来保护陷于冲突的驰名商标的。在 Panavision“案中,被告将他人的驰名商标”panavsion“注册为二级域名”panavision.com“。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商标的识别力,构成了对原告商标的淡化。我国国内亦无相关的专门立法,只是在1998年4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商标局请求将尚未在”。com .cn“域位上注册的我国驰名商标代为注册并预留两个月,有关企业可以在此期限内办理域名注册事宜。但这种预留措施只是权宜之计,因为它不可能将有可能引起误认的近似域名全部代为注册并预留,也就无法达到保护驰名商标鲜明识别性和避免误认的目的。

在国际上,解决驰名商标与域名的权利冲突的探索也在进行并已取得一定成果。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9年6月审议通过的《保护驰名商标条款》中已明确地把域名列入调整范围。该条款第六条指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作为域名在国际互联网络上进行恶意注册至少是一种模仿驰名商标的行为;为了给驰名商标所有人以有效的救济,对于恶意的注册,可以请求注销该域名或者将其转为已有。该条款同时规定,域名或其基本组成部分构成对一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义译、音译,足以导致误认并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得行使禁止权。但目前国际上实现此项禁止权的有效途径尚未建立。1999年6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公布了一份有关国际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最终建议书,提出设立一个程序处理侵犯商标权的恶意抢注,使国际性的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撤销抢注者抢注的域名。

虽然恶意抢注是引起驰名商标与域名的权利冲突的主要原因,但善意的在先注册也有引起这种冲突的可能。应该说解决因善意的在先注册而引起的冲突难度要更大一些,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保护的不仅是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同时也有善意的在先注册人的利益。法律必须使两种利益趋于平衡而不能忽视任何一方。为从根本上解决冲突,有学者主张建立“域名――商标检索系统”,实际上是把商标的注册程引入域名注册并对二者进行一体化管理。这当然是一种较为理想的解决办法,但其可行性尚有待于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