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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谁呢?烟台离婚纠纷律师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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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谁呢?烟台离婚纠纷律师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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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烟台离婚纠纷律师代位权在法规纠纷中10分常见,主要泛起于债务纠纷中。

     很显然,在债务纠纷中,不仅有债务人拖欠债务不偿还的情况,关于代位权以及撤销权的如何行使也是债务纠纷的关注点。

     那么,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谁呢?代位权的成立前提是什么呢?365律师将在下文为您解答。

     1,代位权的行使1,代位权的行使主体。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

     当某1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统1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

     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统1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绝善良治理人的留意义务,假如违背此项留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2,债权人代位权必需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

     我国《合同法》中划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划定。

     由于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3人的正当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3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

     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

     《合同法》第7103条划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哀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因此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用度,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债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代位权成立的前提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正当,确定,且必需已届了债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务人对于第3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3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3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由此望来,关于"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谁”的谜底等于债权人本人。

     在行使时需要留意该项权利必需经由诉讼程序,并且范围以保全债务的必要范围为限。

     代位权的成立也需要4个前提,其中1个重要前提就是债务人怠于行使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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