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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烟台离婚纠纷律师烟台离婚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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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29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文号:  颁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2012年11月1日青岛市第十5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批准 2012年11月29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宣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推入本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进步资源利用效率,促入轮回经济发铺,根占有关法律,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得资源化利用流动,合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得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是指对建筑废弃物入行再生利用。
  第4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负责全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得治理工作。
详细工作由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治理机构承担。
  各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按照划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得治理工作。
  环境卫生,发铺改革,城管执法等有关部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相关治理工作。
  第5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遵循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物绝其用得原则,实现建筑废弃物得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第2章 资源化利用方案得编制与审核  第6条 建设单位编制得项目可行性研究讲演或者项目申请讲演,应当包含建筑废弃物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得内容,并将相关用度列进投资预算。
  第7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审核。
  对市,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得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分批准拆除得建筑物,构筑物,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得所有权人,应当向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存案。
存案申请人应当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存案前,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审核。
  第8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名称,锝点,建筑面积或者拆除面积;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得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3)建筑废弃物得种类,数目;  (4)建筑废弃物减量,分类,运输,污染防治措施;  (5)建筑废弃物直接利用数目;  (6)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数目。
  第9条 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在收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书面通知报送方案得单位或者自己,并将审核意见告知市,县级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分。
  建设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得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产生建筑废弃物得数目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交纳处置费,并严格按照经审核得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处置建筑废弃物。
  对经审核确定不宜入行资源化利用得建筑废弃物,按照有关划定到市,县级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办理处置核准并交纳处置费。
  第十条 鼓励具备前提得施工单位对建筑废弃物入行现场分类。
  禁止将糊口垃圾,产业垃圾,危险废料等混进建筑废弃物。
  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密闭装载,不得裸露,扬撒,超载。
  第3章 再出产品得出产  第十1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会同发铺改革,城乡规划等部分根据城市发铺实际情况,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场所布局规划。
  第十2条 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出产经营应当具备以下前提:  (1)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布局规划;  (2)年处理能力1百万吨以上;  (3)采取封锁式出产工艺;  (4)出产前提符合环境保护有关划定。
  第十3条 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出产经营,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办理存案手续,存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出产经营存案申请表;  (2)发铺改革部分立项批复,核准,存案文件;  (3)土锝使用证实;  (4)厂区规划图;  (5)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6)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7)职员及设备情况资料。
  第十4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对企业得存案申请入行审核,符合前提得,办理存案手续;不符合前提得,不予存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5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规定专门区域,用于存放建筑废弃物,并采取措施,防止建筑废弃物污染周边环境。
鼓励有前提得企业对建筑废弃物实行库房式储存。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有关划定处理出产过程中产生得污水,粉尘,噪声等,防止2次污染。
  鼓励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利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入行出产。
  鼓励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入进施工现场,利用移动处理设备归收利用建筑废弃物。
  第十6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不得将根据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接收得建筑废弃物直接转让或者随意倾倒,不得以其他原料假冒建筑废弃物出产再出产品。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对无法利用得弃土,弃料等,应当按照划定到市,县级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
  第十7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使用建筑废弃物出产得再出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尺度,锝方尺度,行业尺度或者经存案得企业尺度,出厂时应当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实,并按照《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治理条例》得划定办理存案。
  经存案得建筑废弃物再出产品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标注建筑废弃物再出产品同1标识,并列进建筑节能产品推荐目录和政府采购目录,按期向社会宣布。
  第4章 再出产品得推广应用  第十8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宣传推广,鼓励使用建筑废弃物再出产品,进步建筑废弃物再出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得使用比例。
  第十9条 市,区(市)发铺改革部分应当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鼓励企业和自己投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
  第2十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建立信息平台,每年猜测并宣布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和种类,宣布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得名称,锝址,消纳建筑废弃物得种类和所出产建筑废弃物再出产品得品种,数目。
  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按期统计,分析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流动情况,并向社会宣布。
建设单位,拆除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划定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第2十1条 以建筑废弃物为原料从事出产经营流动得,按照国家有关划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2十2条 出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得企业,应当按照划定使用1定比例得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
  第2十3条 全部或者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得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废弃物再出产品能够知足设计规范要求得,应当采购和使用建筑废弃物再出产品。
  建设单位使用建筑废弃物再出产品得,在设计招标时应当将使用建筑废弃物再出产品得相关要求列进设计招标文件,并按照设计文件得要求使用建筑废弃物再出产品。
  建设单位使用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存案得建筑废弃物再出产品得,按照比例返还建筑废弃物处置费。
详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2十4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开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介入相关行业尺度,国家尺度得制定,推广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2十5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中施展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推动和规范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得发铺。
  第5章 法律责任  第2十6条 违背本条例第7条,第9条第2款划定,未按照划定报送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或者未按照经审核得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处置建筑废弃物得,由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十万元以下得罚款。
  第2十7条 未经存案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出产经营流动得,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十万元以下得罚款。
  第2十8条 违背本条例第十6条第1款划定,直接转让或者随意倾倒接收得建筑废弃物,或者以其他原料假冒建筑废弃物出产再出产品得,由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得罚款。
  第6章 附则  第2十9条 装饰装修产生得建筑废弃物,含有或者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得建筑废弃物以及其他不能资源化利用得建筑废弃物得治理,按照有关划定执行。
  第3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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