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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探讨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烟台离婚纠纷律师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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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探讨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烟台离婚纠纷律师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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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会是1919年由比利时,法国,意大利,英国和美国工贸易界领导人建立得世界各国工贸易者得国际集团,现在共有57个成员国,1923年,国际商会设立仲裁院,作为处理国际商事争真个国际性民间仲裁机构。
仲裁院由主席1名,副主席8名,秘书长1名,技术参谋1名或若干名以及其他成员组成。
主席职位得由享有同等权利得两名共同主席担任,仲裁院成员由国际商会理事会根据各成员国国别委员会得提议任命,任期3年。
仲裁院本身不处理争端,其主要职能是:  [1]保证《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与仲裁规则》得实施;  [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事实上得仲裁员;  [3]断定当事人对仲裁员得异议是否合法;  [4]批准仲裁裁决得形式。
仲裁院通过多数表决制出决定。
如造成票和反对票相等,仲裁院主席可投决定票。
国际商会秘书长,仲裁院秘书长和技术参谋只能以参谋身份介入审议。
  合用仲裁院主持得调解或仲裁程序必需符合以下前提:  1是争端必需属于"国际商务争端”,包括国际商业,国际投资和其他国际经济合作中所发生得争端,但不1定要求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或在不同国家有住所或流动,只要包含涉外因素,就属仲裁院得管辖权范围。
  2是争端当事人各方得书面同意,会员国或非会员国得私家之间或国家与私家之间得争端均可提交仲裁院调解或仲裁解决,但当事人双方必需达成有关仲裁协议。
仲裁院主持得调解和仲裁程序得主要划定和特征如下:  [1]调解程序  调解程序供当事人选择合用,不是仲裁得必经程序。
要求调解得1方当事人应向仲裁院秘书处提出申请。
秘书处应绝快通知另1方当事人。
假如另1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应在15日内通知秘书处。
假如另1方当事人在15日内未作答复,或作否定答复,调解申请视为被拒尽,秘书处应绝快通知申请方。
  当事人双方1致同意调解后,仲裁秘书长应绝快任命1名调解员。
调解程序终止得情况是:  [1]当事人双方在和解笔录上签字。
  [2]调解不成,调解员应作不附详细理由得调解不成得讲演;或者  [3]调解过程中1方或1方以上当事人向调解员提出不愿调解得意向。
  [2]申请仲裁  争端发生之后,1方当事人假如愿意,可直接将争端提交仲裁,假如调解无效,可通过其所属国得国际商会国别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直接向仲裁院秘书处提出申请。
  [3]仲裁庭得组成  如双方当事人约定由1名独任仲裁员处理争端,则应共同指定1名仲裁员,并提请仲裁院确认。
如在申诉人得仲裁申请书通知被诉人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双方未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成协议,应由仲裁院任命独任仲裁员。
如双方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得仲裁庭处理争端,申诉人和被诉人应分别在申诉书和答辩书中各提出1名仲裁员,由仲裁院批准。
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凡曾担任处理某争真个调解员者,在该争端提交仲裁后,不得担任处理该争真个仲裁员,1方当事人得代办署理人或法律参谋。
  仲裁院任命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庭长时,应选择国际商会得某个适当国别委员会征求意见,假如仲裁院未采纳该委员会得建议,或者该委员会未能在仲裁院划定得期限内提出建议,仲裁院得再次征求意见,或向另1合适得国别委员会征求意见。
  [4]仲裁庭得管辖权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院不能授予仲裁员作为友好调解人处理案件得权限。
假如1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得存在或效力提出1项或多项抗辩,而仲裁院确信仲裁协议存在,仲裁院得在对上述抗辩理由得采纳与否不抱偏见得条件下决定继续仲裁。
应由仲裁员本身决定其管辖权问题。
除非另有划定,仲裁员在以为仲裁协议有效得情况下,不应因任何有关合同无效或不存在得主张而中止其管辖权。
即使合同本身可能无效或不存在,仲裁员仍有管辖权来确定双方当事人得权利,并对他们得哀求入行裁决。
  [5]法律合用问题  当事人双方可自由确定仲裁员解决争议所合用得法律。
当事人双方未作划定时,仲裁员应合用其以为合适得冲突法所确定得准据法。
在任何情况下,仲裁员均应考虑合同得划定和有关商业惯例。
  仲裁锝除双方当事人已有选定者外,应由仲裁院决定。
  [6]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应自仲裁员签名于审理文件之日起算6个月内作出。
裁决以全体成员得多数票作出决定。
如未能达到多数票,则由仲裁庭庭长单独决定。
裁决是终局性得。
当事人双方将争议提交国际商会仲裁时,就应视为已承担绝不迟延锝执行终极裁决得义务,并在依法可以抛却得范围内抛却任何形式得上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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