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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态,有必要优先考虑认定为过失犯罪,以便与假想防卫的罪过形态保持体系上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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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态,有必要优先考虑认定为过失犯罪,以便与假想防卫的罪过形态保持体系上的均衡

* 来源 : * 作者 : 昆明离婚纠纷律师
对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态,有必要优先考虑认定为过失犯罪,以便与假想防卫的罪过形态保持体系上的均衡 


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一般都认为,在假想防卫的场合,除意外事件之外,行为人原则上成立过失犯罪。假想防卫中,行为人对他人实施伤害乃至致人死亡的行为,同样是有意为之。之所以通常成立过失犯罪,是因为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由此认为自己的反击行为是在防卫不法侵害,而为刑法所例外地允许。简言之,防卫行为能够阻却犯罪故意,是基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的缘故。按照当然解释的原理,若防卫意识的存在,在假想防卫的场合能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则在不法侵害为真而防卫过当的场合,要是认为反而难以阻却犯罪故意,就会变得不合逻辑。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犯罪故意的成立,除了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相应的客观构成要件并有意为之外,还要求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防卫过当的一般情形中,行为人主观上虽是有意为之,却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是认为行为为刑法所例外地允许。由于缺乏对行为危害性的认识,防卫过当的行为人主观上往往不可能满足犯罪故意的成立标准,故有必要优先考虑认定为过失犯罪。除非行为人在明确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强度之后,蓄意地进行权利滥用而采取明显超过防卫限度的反击行为,才有成立故意犯罪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