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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上体育课受伤,学校该不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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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上体育课受伤,学校该不该赔偿?

* 来源 : * 作者 : 昆明离婚纠纷律师

小学生上体育课受伤,学校该不该赔偿?


【案情简介】

李某是明广市曙光小学四年级学生。2016年12月30日下午上体育课时,多名学生在追逐嬉戏的过程中,李某摔倒,导致两颗门牙跌断,李某受伤后,在江苏省口腔医院治疗,为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后续医疗费等数万元。李某法定代理人找到学校要求赔偿,协商未果。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5389.3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明广市曙光小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人民币14074.58元.

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本案涉及民事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虽然被告提举了李某所在的四(6)班班会记录3张,曙光小学的行为规范2张,以证明被告已经通过班会等多种形式履行了对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但多名同学在上体育课期间追逐嬉闹的事实表明体育课的教学秩序处于无序状态,李某正是在该无序状态下在同学之间追逐嬉闹过程中跌倒并导致两颗门牙跌断,故可以认定被告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对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就其疏于管理的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参与追逐嬉闹的其他同学与原告的受伤有直接关系,原告对其不予起诉,系原告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作为学生,在学校期间,应遵守校纪校规认真上课,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追逐嬉闹的危险性,但其仍然参与追逐嬉闹,其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依法应相应减轻其他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决明广市曙光小学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