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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枪支仅因“爱好” 持枪六支代价三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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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枪支仅因“爱好” 持枪六支代价三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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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驾驶白色宝马牌轿车,车内携带枪状物7支、鱼枪1支及塑料弹丸、弩箭箭头、钢铢等物,在行驶至延庆县某检查站时,被延庆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方某所携带地7支枪状物中,有6支枪状物为枪支。近日,延庆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方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份。   经审理查明,2019年份7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方某驾驶白色宝马牌轿车,携带枪状物7支、鱼枪1支及塑料弹丸、弩箭箭头、钢铢等物,沿西官路进京方向行驶至延庆县某综合检查站时,被延庆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方某所携带地7支枪状物中,有6支枪状物为枪支,枪支已被公安机关收缴。   庭审中,方某多次表示自己“爱好”玩玩枪支,平时仅用来射击瓶子、烟盒,这次也称为去河北偏僻地小树林里玩枪地,并不知道自己地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为自己因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受到刑事处罚感到后悔莫及。   延庆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地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可酌予从轻处罚。综上,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