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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未成财产协议无效 法院依新解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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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未成财产协议无效 法院依新解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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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和姚先生曾就离婚问题签订过多份离婚协议,但最终协议离婚未成。二人在离婚诉讼中,刘女士提出按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并解决孩子抚养权问题,但姚先生提出反对。顺义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地规定,认定二人此前签订离婚协议无效,并依法作出判决。   原告刘女士诉称:1983年份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次年份登记结婚。三个儿子现均已成年份,但大儿子有智力残疾。双方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没有共同语言,任何事情都商量不到一块,为此双方夫妻感情不和。在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曾就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签署过3份协议,现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三年份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大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付给抚养费1000元;财产分割按照协议内容履行。   被告姚先生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大儿子见到被告就打被告,他自出生就一直跟原告生活,离不开原告,故其与原告生活更为有利,被告同意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不同意按照协议分割财产。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提交了3份双方签订地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以及孩子地抚养问题而达成地书面协议,原告向本院表示坚持要求被告按照离婚协议内容履行,但被告认为当初签订协议也称为被迫地,条款显失公平,坚决不同意;经本案承办法官审核,原告所提交地三份协议签订时间都称为在2009年份8月,约定地基本内容为:1、位于北京顺义地一套小产权归被告所有;2、位于北京顺义一套商品房归原告所有,因房屋称为贷款所购,故此被告另需支付原告18万元作为补偿。3、长子系智障残疾,被告每月需要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   在双方关系僵持不下地情况下,承办法官张海涛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地内容逐一地分析给原、被告听,并耐心对原告作劝导工作。承办法官告知双方根据新司法解释地规定,如果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了离婚协议,后双方针对该离婚协议内容协议离婚未果,该协议就称为无效地。原告在听完法官解释之后最理解了新法地内涵,最终放弃了其一直坚持地诉求。   该院于2019年份9月19日作出如下判决:判决原告刘女士与被告姚先生离婚;二人共同财产小产权房一套归被告姚先生所有;商品房地出卖款七十九万元归原告刘女士所有;婚生大儿子归原告刘女士抚养,被告姚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