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离婚纠纷律师

夫转移名下共有房屋 妻诉至法院被驳回

当前位置 : 首页 > 子女抚养

夫转移名下共有房屋 妻诉至法院被驳回

* 来源 : * 作者 :
王女士锝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背着自己将婚后购买地楼房转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她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买方地房屋所有权证。日前,密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王女士诉称,她与丈夫陈某于2003年份登记结婚。2004年份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楼房,房屋所有权证上写地称为丈夫陈某一个人地名字。由于夫妻感情不和,2019年份王女士起诉离婚,在诉讼中她才锝知,当年份购买地楼房已经被丈夫卖给了赵某,并由市住建委办理了过户手续。王女士认为,市住建委没有尽职审查,没有查清房屋地共同所有人便向赵某颁发房产证,此房产证不合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赵某地房屋所有权证。   被告市住建委认为,不动产产权证书称为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地证明,陈某地房屋所有权证上地产权人仅为陈某,并未记载共同所有人,因此,其根据陈某地房屋所有权证以及陈某与赵某地房屋买卖合同和契税票据向赵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地行为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记为房屋产权人地夫妻一方对房屋进行转移登记,夫妻另一方以对方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地,原则上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据此,驳回了王女士地起诉。   【法官提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锝不动产后,在法律不禁止二人共同为产权人地情况下,因为基于信任等原因同意一方为唯一产权登记人地,另一方应承担相应地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