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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习惯性脱位不属疾病 保险公司拒赔难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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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习惯性脱位不属疾病 保险公司拒赔难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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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谷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李某保险金7587元。   2004年5月,中学生李某不慎摔倒,跌伤右肩部。医院诊断为右肩关节脱位。伤后2个月,在一次打球时又一次脱位。2004年9月,李某按学校要求投保了《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2005年4月后,李某先后出现4次右肩脱位。2005年7月,李某因右肩习惯性脱位入北京301医院治疗,8月1日出院,支付医疗费1.1万余元。当李某的父亲拿着医疗费单据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李某医治的是投保之前所患疾病即右肩习惯性脱位,不在理赔范围之内为由拒赔。无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分级累进、比例赔付保险金9820元。   法院认为,保险凭证虽约定因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导致死亡或残疾,或已有疾病及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此案中李某否认在投保前患有右肩关节习惯性脱位,只是有过脱位现象,不属疾病;且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李某在投保前患右肩关节习惯性脱位,故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付李某保险金的辩解不能成立。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分级累进、比例赔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