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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会员不享待遇 被判退还会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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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会员不享待遇 被判退还会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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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大兴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高尔夫公司向原告张某退还“FGT”会员费5.6万余元。   2004年6月8日,张某签署了某国际公司代理销售的被告某高尔夫公司提供的《旅游会籍——个人会籍申请表》和其他一些附属文件。同日,张某向某国际公司支付了费用5.8万元。某国际公司向张某出示了被告某高尔夫公司向某国际公司出具的委托书。之后,被告某高尔夫公司向张某发放了其公司发售的“FGT”会籍会员卡。依合同约定,拥有该会员资格便可享受会员待遇和一些增值服务。但其后,张某在使用会籍卡的过程中发现,被告根本没有像其承诺的那样,在北京地区每年签订2-3家联谊球场,张某也再没有在被告在北京的联谊球场享受会员待遇,因为被告在北京根本就没有联谊球场,张某就此向被告及被告的代理公司某国际公司多次致电,要求解决争议,被告对张某的要求置之不理。张某遂将该高尔夫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自己已支付的费用5.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高尔夫公司没有按其承诺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不能实现张某与其所签订的“FGT”旅游会籍服务合同的目的。扣除张某2004年使用部分的费用后,剩余的费用,被告某高尔夫公司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