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称是业务用款 实为借款判返还
日前,顺义法院审结某公司诉刘先生借款纠纷案件,判决刘先生返还给某公司借款10.8万余元
某公司诉称,刘先生原在我公司工作。2002年11月27日至2006年6月11日期间,刘先生分6次从公司借款共计10.8万余元。2006年8月刘先生辞职后,该款至今未付。为此,要求刘先生立即给付借款10.8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刘先生辩称,以上借款虽然是我借走的,但都是为公司正常业务而支付的,公司领导也知道此事,不是我个人借款。故我不同意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持刘先生出具的借款单据要求刘先生归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刘先生称是业务所用,因其无证据加以佐证,且公司予以否认,故判决刘先生返还公司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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