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离婚纠纷律师

境外企业应该要遵循我国的法律条文

当前位置 : 首页 > 起诉离婚

境外企业应该要遵循我国的法律条文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法律条文,境外,我国,企业
  2007年3月13号,正明公司与福人德公司签订了福人德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主要商定了以下内容:一,授权区域。
福人德公司授权正明公司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银座大街447号开设台州店。
二,特许的内容。
1,经福人德公司授权,正明公司在合同期限内成为福人德品牌红珊瑚产品的专卖店,正明公司只能在其设立的台州店内经营本合同商定的授权的福人德品牌的产品。
2,正明公司履行特许经销权以本合同确认的自身名义入行,自筹经费,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独立承担责任与义务。
3,经福人德公司书面授权,正明公司有权在台州店的装潢,装饰中使用福人德系列名称,标示和商标;有权在台州店的装潢,装饰中使用福人德公司设计的全套"福人德专卖店”视觉标示识别系统及促销用品,但正明公司只能按福人德公司提供的视觉标示识别手册使用"福人德专卖店”及福人德系列名称,标示和商标。
4,正明公司有权使用"福人德专卖店”,"福人德专卖”的名称,但正明公司不得在其注册的公司名称或其他贸易经营机构名称中使用"福人德”名称。
三,特许经营的产品:福人德品牌红珊瑚系列产品。
合同还对特许经营用度,价格与结算方式,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生效和期限和特许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商定。
  后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泛起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又查明一,福人德公司成立于1991年9月27号,系台港澳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出产非金银饰品及手工艺品,办公设备,文具,家俱,电子元器件,电动玩具,服装;销售自产产品。
福人德公司认可其就特许经营方式从事贸易流动未向国家相关行政部分申请办理过审批事宜,经营范围不包括特许经营。
二,福人德公司获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视治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方式为零售,物种学名为红珊瑚制品。
  着名特许经营律师崔师振点评:  1,特许人福人德公司作为台港澳法人,属于境外企业,应当遵守我国大陆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划定。
一是从事特定行业需要事先获得国家相关机关审批;二是从事特许经营流动,需要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贸易流动”的经营范围。
本案中,法院恰是依据福人德公司违背了这两条做出判决的。
  2,本案中,按照2008年7月15号,《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加强红珊瑚保护治理工作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三]项划定:"取得经营利用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必需在指定场所经营利用红珊瑚制品”,福人德公司在此处经营未获得国家渔政治理部分的审批,与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地址不符,应属违法经营。
  3,福人德公司供应正明公司红珊瑚制品的经营方式为批发,但福人德公司从国家渔政治理部分获得的审批经营方式则为"零售”。
福人德公司通过特许经营合同供应正明公司经营红珊瑚制品的实际经营方式有悖于国家渔政治理部分核准的经营方式,即违背了国家渔政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中核定的经营方式,  4,《外商投资工业指导目录》中"限制外商投资工业目录”中包含"特许经营”流动。
《贸易特许经营治理办法》[2004年]第三十三条划定: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贸易流动的,应向原审批部分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贸易流动”的经营范围。
福人德公司在2007年3月与正明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未向国家相关行政部分就特许经营方式从事贸易流动入行审批。
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准确的。
转载:

境外企业应该要遵循我国的法律条文

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