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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官员非法拘禁老板将价值千万企业零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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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官员非法拘禁老板将价值千万企业零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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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零元,山西,官员,老板
  陆县商人卫宪法,承包了当地民政局创办的一家企业。
平陆县时任副县长潘长青借"清产核资”之机,强行取消卫宪法的承包资格,将企业转包给和他有师生关系的员某并收取好处。
经由"改制”,这家企业被"零元”转让,落在员某之父的名下。
在此期间,潘长青指使下属将卫宪法非法拘禁4天。
  往年12月8号,潘长青因滥用职权罪,纳贿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其中,潘长青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卫宪法不服,以为法院判轻了,向运城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今年1月15号,记者从运城市检察院获悉,该院已受理申请。
  起因  承包"国企”面临改制  2015年1月8号,来京治病的卫宪法再次和律师联系,交流被当地官员非法拘禁案件的后续入铺。
  据卫宪法先容,他曾在平陆县承包经营一家铝矾土煅烧厂长达10余年。
这家煅烧厂是平陆县民政局在1986年出资成立的一家集体企业。
判决书显示,早在1989年,卫宪法就承包了这家企业。
  一份盖着平陆县曹川镇民政办公章的合同上显示,当时煅烧厂总价值为7.9万元,承包期为8年,至1996年12月31号到期。
承包期间,卫宪法每年上交纯利润4.3万元,合同期满后增值部门回卫宪法所有。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截至1998年7月30号,这家煅烧厂的注册资本金已由当初的5万元,增加到890万元,总资产达1658万元。
  同在1998年,财政部等四部委发文要求,各地集中清理转制名为集体企业实为个体企业的企业。
同年,平陆县出台相关文件,要求甄别清理本县这类型企业,共32家,限期办理变更企业性质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这家煅烧厂位列其中。
  卫宪法称,煅烧厂没有办理这样的改制,他坚持以为,在承包这家工厂期间已经为企业做了巨额投资,不该仓促入行改制。
  卫宪法说,此后的8年间,他正常经营煅烧厂,平陆县政府在2006年3月找过他,提过改制的事情,但此事终极没有谈成。
  事发  遭拘禁期间厂子被封  2006年11月23号下战书,在外办事的卫宪法忽然接到平陆县民政局打来的电话,让他马上往县政府开会。
  "催得非常急,我不敢不往."卫宪法说,当天下战书4点多,他来到平陆县政府二楼的会议室。
在副县长潘长青的安排下,卫宪法到会议室旁一房间等待。
  据卫宪法归忆,他等了几个小时,其间被强迫在一些关于煅烧厂清产核资的文件上签字。
卫宪法说,当时,县里的公安,纪委,监察等部分的工作职员都在,他有些害怕,所以对方说什么自己都照办了。
  傍晚11点多,卫宪法被带上一辆警车,返归其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的住处。
三门峡市间隔平陆县仅一条黄河之隔。
警车直接开到卫宪法位于三门峡市的办公室,随同前来的工作职员要求卫宪法交出煅烧厂的营业执照,采矿证等。
  越号凌晨1点多,原本认为可以归家休息的卫宪法被移交给平陆县民政局副局长杨某。
在杨某的带领下,卫宪法上了一辆面包车,开车的人是民政局的司机。
  面包车开到三门峡市中病院附近一家小旅馆,杨某二人带着卫宪法进住小旅馆。
后来,由于卫宪法提出小旅馆太寒,杨某将卫宪法带到三门峡市明珠宾馆住入8003房间。
  卫宪法称,自己被对方控制,不能离开房间,不能和服务员接触。
接下来的4天里,杨某二人轮流值守,寸步不离卫宪法。
  2006年11月28号上午,卫宪法被带归平陆县。
恢复自由的他得知,煅烧厂的资产已经被查封。
  2007年4月13号,平陆县召开政府联席会议,确定终止卫宪法的承包合同。
几天后,平陆县民政局发文,免往卫宪法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经由"改制”,煅烧厂被转租给当地一名鸣员彦丰的商人实际控制的齐力公司。
一两年后,煅烧厂又入行"改制”,终极被"改制”为员某之父一人出资组建的企业。
  ◎调查  官员收钱为学生谋利  卫宪法称,自己苦心经营的企业莫名其妙地落在他人名下,之前的投资则全部打了水漂。
他不断向有关部分反映问题,事情也逐渐清楚并有了转机。
  经由山西省运城市纪委和检察机关的调查,在2006年的清产核资过程中,潘长青担任平陆县清产核资领导组组长,他违反法律和政策,没有严格按照清产核资程序入行产权界定和资产清查,没有严格对所有资产入行评估。
同时也没有将卫宪法投资兴建的一些项目纳进资产范围,就认定煅烧厂的资产为负1900万元。
  2008年2月开始,齐力公司三次向平陆县政府提出要求,但愿对煅烧厂入行改制。
2008年10月,员某又找到潘长青,提出将煅烧厂改制为他的个人公司。
2009年3月,平陆县政府开始对煅烧厂入行改制,潘长青再次负责这项工作,而潘长青再次违背法律和政策的划定,将一系列改制方案等本应由政府完成的文件,全部交给了齐力公司来起草。
应该由政府完成的资产清查,债务债权登记等工作,也全部由齐力公司的职员来代替完成。
  在没有入行公然产权交易的情况下,改制领导小组将煅烧厂改制为员某之父一人出资组建的新盛公司。
这一改制的结果是原煅烧厂的资产被"零元”转让给新盛公司。
  2007年,在成功取得煅烧厂后,员某为感谢潘长青在此过程中的匡助,以及但愿在后续经营中得到潘的匡助,安排人送给潘长青两万元。
潘长青和员某实际是师生关系。
据悉,潘长青曾当过中学教师。
  员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也承认,除了给潘长青送过钱,还给他送过1万余元的烟酒,在其子结婚时送了5000元贺礼。
此外,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杨某等人拘禁卫宪法,恰是听命于潘长青。
  供述  当事人曾被警车押送  潘长青曾对办案职员供述称,2006年11月23号的会是经县领导同意后召开的,从这个会议开始,清产核资工作就正式启动了。
清产核资工作共分为财务审计,资产核查等多个工作小组。
当天的会议,平陆县公安,民政,财政,国土等多个职能部分参加。
  潘长青说,他让民政局通知卫宪法参加会议,但卫宪法到达时,会议已经结束。
潘长青表示,他将卫宪法鸣到自己的办公室谈话,但愿他能配合清产工作。
随后,他将卫宪法交给了时任平陆县民政局局长的赵某等人,并吩咐"要照顾好老卫”。
  参加这次会议的平陆县民政局一位相关职员称,在会后,潘长青吩咐"不要让卫宪法再走了,安排人把他招呼住,免得工作时找不到他”。
  参加此次会议的多名平陆县职能部分负责人称,卫宪法在会后确实签了一些文件,其中包括终止承包合同的协议书,但卫宪法对此很配合,双方没有发生争执,卫宪法也没有表达不同意见。
  平陆县纪委,公安,法院等多部分负责人证明,在2006年11月23号的会议后,他们带着卫宪法,收缴了他把握的煅烧厂的公章,合同章以及其他手续。
当晚接近12点多时,他们将卫宪法转交给民政局的人。
  时任平陆县民政局局长的赵某称,当天会后,潘长青确实吩咐他,不要让卫宪法再走了。
当晚接近12点时,平陆县公安局,纪委的人打电话给他,称事情都办完了,卫宪法身体不好,该怎么办。
他随后安排副局长杨某,司机开车将卫宪法接走。
赵某称,此后他向潘长青汇报了卫宪法的情况,潘长青再次提到,"把老卫照顾好,不能让他再走了”。
  杨某表示,他在2006年11月23号傍晚接到赵某电话后,才按照赵的要求办事。
杨某证明,他和司机确实是从一辆警车上接过卫宪法的。
  此外,潘长青承认收受员某钱物,并在煅烧厂"改制”过程中为员某提供便利。
案卷中还附有多份潘长青认错悔过的材料。
  入铺  受害人已经提出抗诉  山西省检察院在接到卫宪法反映问题的材料后,将案件移交运城市夏县检察院办理。
2010年10月29号,夏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卫宪法被非法拘禁一案。
2013年4月,潘长青被夏县检察院立案侦查。
  2014年12月8号,夏县法院认定,潘长青构成滥用职权,纳贿和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其中,对于非法拘禁罪,法院认定,潘长青这样做的念头是为了让卫宪法配合资产清核工作,犯罪情节稍微,因此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书同时显示,潘长青的行为不仅给集体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引起不不乱社会因素,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以为,公诉机关提出的卫宪法主张其投资建设煅烧厂的相关项目,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予认定。
  在此之前,夏县法院已经判处平陆县民政局时任副局长杨某犯非法拘禁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在山西省有关部分调查整个事件后,员某被另案追究。
员某被检方指控涉嫌抽逃出资罪,非法吸收公家存款罪。
2013年5月,运城市盐湖区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员某抽逃出资罪成立,单处罚金8万元;非法吸收公家存款罪,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
  卫宪法表示,他对潘长青获刑两年不服,以为他非法拘禁的行为应该被追究刑责,且向检方提出抗诉申请。
今年1月15号,记者从运城市检察院获悉,该院已经受理卫宪法的抗诉申请,但是否会抗诉还没有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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