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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附件法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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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附件法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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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买卖合同,法规效力,附件,房屋

     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成立合同以后,有些内容可能需要在合同附件中明确下来。

     对于合同附件的效力,可能大多数人都不是很了解。

     在实践中,对于合同附件的效力是需要入行判断的。

     下面,律师365小编为您解答房屋买卖合同附件的效力标题。

     房屋买卖合同附件法规效力房屋买卖合同附件本是为增加合同条款中可供买卖双方协商的空间,更大程度地维护消费者利益。

     但因目前消费者的法规知识不足,附件有时就被发铺商利用作为"对付”买家的工具。

     实际上,根据《合同法》划定,若合同正式文本与附件内容有矛盾,以附件为准。

     所以,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具有法规效力。

     即买卖双方在合同附件中商定的条款终极是执行依据。

     因此,建议买家签合同附件时最好慎之又慎。

     依据《合同法》的划定,买受人有权在合同中与出卖人商定交付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时间,假如出卖人未能及时办证的,买受人有权选择退房,由出卖人退还房款,并按已付房款支付1定比例的违约金,或者不退房,取得违约金。

     知识延伸: 1房二卖合同效力如何(1)在1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如前所述,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

     (二)在1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统1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在1房二卖中,这种情形也很普遍。

     此时,因为房屋产权已经由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

     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依据《买卖合同解释》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三)在1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1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二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也就是说,1合同的债权人并不能排斥另1合同的债权哀求。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附件的效力法规是予以肯定的。

     在房屋买卖中,对于合同中需要增补的事项,可以在合同附件中加以明确。

     只要合同附件的内容没有违背法规的禁止性划定,都是可以认定属于有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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