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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效力的合同,法规后果有哪些不同?------离婚律师刑事律师房产律师合同律师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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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效力的合同,法规后果有哪些不同?------离婚律师刑事律师房产律师合同律师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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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没效,保险合同,法规责任,有哪些

     保险合同属于特殊的合同,也是可能泛起没效的情形,那么大家知道保险合同没效的情形都有哪些吗?而保险合同被认定为没效的,会产生哪些法规责任呢?律师365小编将在下文中逐1为您解答。

     1,保证合同没效的情形担保合同必需正当方才有效。

     根占有关法规和司法解释划定,下列担保合同没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集团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没效。

     (2)董事,高级治理职员违背《公司法》第1百四十九条划定,即违背公司章程的划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没效。

     (3)以法规,法规禁止畅通流畅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没效。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划定,下列情形的对外担保合同没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分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分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门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进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分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但法规,法规另有划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之后,证监会,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自2006年1月1号起施行。

     该通知划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背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轨制。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联系关系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联系关系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介入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需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划定执行。

     二,保证合同没效的法规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没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承担《合同法》划定的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划定: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没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门,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了债部门的1/2。

     (2)主合同没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没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了债部门的1/3。

     (3)担保人因没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担保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

     另外,假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关于保险合同没效的情形以及没效后产生的法规责任,律师365小编就为大家收拾整顿到此,但愿可认为您提供1些匡助。

     假如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师365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