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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处理有限产权房屋存在的题目离婚律师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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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处理有限产权房屋存在的题目离婚律师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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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离婚案件中处理有限产权房屋存在的题目  优惠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单位与个人共同筹资建房的轨制,是在城市住房轨制改革的初期,人们在计划经济前提下形成的观念还
关键词: 案件,离婚,题目,产权

     离婚案件中处理有限产权房屋存在的题目  优惠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单位与个人共同筹资建房的轨制,是在城市住房轨制改革的初期,人们在计划经济前提下形成的观念还不能立刻改变,在职工的实际收进较低的情况下,实现建房资金的快速周转,增加新建房屋的投资,解决城市职工住房难题,推入住房私有化入程的有效手段。

    但这种新型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也为人民法院处理相关的纠纷带来很大的难题,尤其在离婚案件中,就存在房屋权属难确定,房屋价值难认定,分割财产难落实等诸多难题,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题目:  (一)难以确定夫妻对有限产权房屋享有的权利范围  如前文所述,一个完整的物权分为据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利,而有限产权房屋并非是将这四项权利机械地分属于单位与职工两个权利主体,职工享有的是完整的据有,使用权和不完整的收益,处分权。

    房屋的按份共有关系并不是十分清楚,明确,有限产权房屋本身就包含着单位对职工的福利,单位治理房屋的本身就是限制职工某些权利的行使,职工所占产权的份额难以用单独的某项权利或货泉来体现,而离婚案件分割财产时,是权利分配的详细化,必需是详细的权利或是定量的财物,因此在判决时,就难以确定详细权利回属夫妻任何一方。

      (二)法律不能确定期待权的回属  有限产权房屋的一种常见的形式是单位限制职工在一按期限内不得出售,期限届满后可以自由买卖,在限制期间内,职工享有的是据有,使用权和对完整物权的期待权,实质上,据有,使用权受制于期待权,一旦期待权实现,据有,使用权就不能独立地行使。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最关心的也不是暂时的据有,使用权,而是完整物权的期待权。

    由于期待权的实现要受到种种客观的,主观的因素制约,它超前于现实,所以法律不能对之确认,由于也就不能将其作为财产或权利入行分割或划分。

      (三)权利难落实  因为有限产权房屋的形成包含着单位与职工之间劳动关系的因素,即具有福利性,因而当职工享有的那部门权利主体变化时,就必然干涉干与了单位与职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损害单位的利益,因此,法院判给非建房单位职工一方的权利时,其权利难以落实,且轻易引发新的纠纷。

      (四)有限产权房屋价值难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题目的若干详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划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进和购置的财产。

    因为有限产权房屋不同于独立的使用权,它是以有限的所有权的形式而存在,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购买房屋的有限产权,是由财产转化来的权利,并以财产份额来表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在详细处理中,去去要先确定实在际价值,再调解或判决产权回属一方,并给付另一方一半的补偿。

    因为产权的不完整性,致使难以认定夫妻共同享有的价值。

    价格评估只能计算全部产权的价值,而不能计算夫妻双方享有的那部门产权的价值;按夫妻投进的价金计算部门产权的价值,又忽略了房屋的升值部门(当前尽大多数有限产权房屋出售价格都高于原来集资价金),也不能体现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价值。

      三,离婚案件中对有限产权房屋的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限产权房屋,除应遵循法律划定的男女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