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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小孩名义购买房产离婚时不能分割离婚律师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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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小孩名义购买房产离婚时不能分割离婚律师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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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以小孩名义购买房产离婚时不能分割  我与丈夫婚后出资30万元,以11岁女儿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办理了产权证登记。而今,我与丈夫因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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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小孩名义购买房产 离婚时不能分割   我与丈夫婚后出资30万元,以11岁女儿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办理了产权证登记。

    而今,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预备离婚,但就住房的处理产生争执。

    我以为女儿随我糊口,屋子应当回我。

    丈夫提出女儿根本没有能力购房,房屋实际仍旧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人一半。

    请问,夫妻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离婚时房屋产权回谁?
  从你反映的情况望,该房屋产权属于你们的女儿,你们无权处分该房屋。

    一方面,根占有关房屋产权治理的划定,只有在房地产治理部分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如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五十九条划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轨制."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治理办法》第五条划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据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独一正当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从中可以望出,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

    另一方面,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由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题目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分别划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据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因此,你们的女儿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你与丈夫均无权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