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买屋子给情人妻子有权要求返还离婚律师浅析
丈夫买屋子给情人 妻子有权要求返还 夫妻之间没有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回各自所有,所以丈夫赠予给二奶的房产,在赠与之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瞒着妻子把房产赠与给他人,损害了共有人妻子的正当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妻子有权追归房屋。
因生意业务需要,张某(男)每个月都要到外埠待上10天左右。
2007年,他结识了年青貌美的刘某(女),且包养了起来,并送上一套价值24万元的房产。
2008年,张某的妻子金某听说丈夫在外包二奶后,开始调查且很快把握了丈夫给刘某买房的证据。
于是,金某向丈夫摊牌:要么抛却"二奶”和收归房产,要么离婚。
张某权衡利弊后选择了归回家庭。
但是,刘某说什么也不肯退还房产,她以为屋子已登记在自己名下,产权依法回她所有,张某无权要归。
张某对刘某余情未了,也没有逼她退房,但金某果断不同意。
在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她和丈夫到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某赠予房屋给刘某的行为无效,判令刘某把屋子退还给他们夫妇。
一审法院以为,张某把屋子送给刘某,是处分自己权益的民事行为,而且屋子已经由户到刘某的名下,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欺诈,胁迫行为导致赠与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张某的赠与行为有效,遂判决驳归了金某夫妇的诉讼哀求。
金某夫妇不服,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审理后以为,张某与金某没有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回各自所有,所以张某赠予给刘某的房产,在赠与之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瞒着妻子把房产赠与给他人,损害了共有人金某的正当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金某有权追归房屋。
近日,中院认定张某赠与刘某房产的行为无效,判令刘某退还房屋给金某夫妇。
《婚姻法》第13条划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回夫妻共同所有。
第17条划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同等的处理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一)》第17条的划定,"有同等的处理权 ”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同等的。
因日常糊口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糊口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同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重要财产的处理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会因侵犯共有人的正当权益导致无效。
张某把价值24万元的房产赠予给刘某,事前必需征得财产共有人金某的同意,但张某并没有这么做,侵犯了金某的正当权益,因此其赠与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