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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租赁公房该如何处理?离婚律师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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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租赁公房该如何处理?离婚律师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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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根据上海政府的相关划定,公民死后其生前承租的公房的处理分两种情况:  1,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
关键词: 承租人,公房,该如何,租赁

       根据上海政府的相关划定,公民死后其生前承租的公房的处理分两种情况:  1,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栖身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栖身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栖身时间是非);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栖身时间是非)。

      2,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  公有栖身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栖身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栖身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栖身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支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归房屋。